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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研究通过《晋安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jakj]  点击次数:[103]  发布时间:[2009-12-31 09:07:58]
区政府研究通过
《晋安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促进我区光电子、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等区域重点产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引导和带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12月21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由区科技局拟定的《晋安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在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的若干规定》(榕晋委[2007]70号)和《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榕晋政综[2006]178号)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的,自此,晋安区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
2006年12月,区政府印发的《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榕晋政综[2006]178号),设立了晋安区科学技术贡献奖,将获得授权的具有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奖励条件之一。2007年9月,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的若干决定》(榕晋委[2007]70号),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在鼓励自主创新等政策引导和激励下,我区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日前召开的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上获悉,2008年,晋安区授权专利数位居全省前10位,其中,发明专利列第5位;实用新型专利列第6位;外观设计专利列第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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