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晋安区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福州市晋安区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非营利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团结广大民营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于科教兴区活动中去,不断地开拓科技工作新局面,同时为福州市晋安区民营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福州市晋安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福州市晋安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福州市晋安区科技局和福州市晋安区社团办报告。本团体为了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业内知名人士的关心支持和指导,特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第五条 本团体暂设在福州市晋安区科技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会员开展各种科研、咨询活动,协助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二)开展学术、经验交流,专业培训等活动。
(三)促进各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团体之间的协作。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会员。
(一)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
(二)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
(三)热心和支持民营科技事业的各级干部、知名人士;
(四)民营科技机构理论研究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凡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提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考察、学术讨论、经验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交纳会费;
(六)按规定搞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理事;
(四)选举理事会的高级顾问和顾问;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办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推荐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协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四、六、七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具体办事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会长审批或委托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协会会员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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