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委[2007]70号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的若干决定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新为战略基点,进一步落实省、市科技大会和区第三次党代会部署,全面实施《晋安区“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晋安,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决定:
1、明确科技发展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期,建成鼓山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店民营科技产业基地。发展光电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三大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争取占全区工业产值30%。鼓山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新店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再上新台阶,建立2-3个行业技术研发中心,1个科技孵化器,新建2-3个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企业;整合提高10个农业中试基地;实施“山区经济作物试验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基地”项目;健全完善晋安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立完善科技网络服务、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达500人以上;10万人专利申请数达110件/年; 10万人授权专利数达55件/年以上。
2、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围绕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中心建设,成立区光机电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科技局局长等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相关部门组成。围绕区生态农业中心建设,成立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组成。
3、健全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专利申请量两个指标作为对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切实增加科技投入,本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应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重点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创新基地。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所在企业当年在晋安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指区财政相关税收收入),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项目扶持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并在区科技大会上,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研发中心负责人1万元、0.8万元、0.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通过省级认定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项目扶持奖励8万元。
6、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产业化成果项目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对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扶持奖励。
7、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晋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配套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项目,分别给予50%、30%的配套资助(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8、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晋安区,重点扶持光电子、先进制造业等,促成产业形成集聚效应,促进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对纳税在我区,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项目扶持;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的项目扶持。
9、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对制造业企业的设计数字化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给予扶持。凡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发展区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对新认定的区农业中试基地,给予3万元的项目扶持;新认定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5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扶持。
11、实施星火科技“一镇一品”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技术创新作为科技支持专业镇经济发展的切入点,通过建立创新平台,提高示范专业镇主导产业骨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列入省“一镇一品”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该企业在申报区级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重点考虑。
12、促进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对本区的合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台资农业科技型企业从台湾地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科技项目,在农业科技经费上给予优先扶持。
13、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重点引导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以及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产生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14、推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建立主导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光电子、先进制造业等专业孵化器,对新入孵我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区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凡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项目补助30万元、20万元。
15、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各种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开展科研成果对接。对于产学研联合体,区科技三项费用给予优先支持。
16、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鼓励我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企业所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承担的科研项目,区科技三项费用予以优先安排。
17、加快各层次的农业技术创新队伍建设。鼓励区内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农民技术员投身农业科技创新行列。对能够带动“一镇一品”、“一村一业”发展的,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经费扶持。
18、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主要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对经过国家、省、市级认定和考核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所承担的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项目,给予相应的经费扶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法定地址在晋安区辖区内,缴税关系在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各类项目扶持及奖励就高不重复,经费渠道由区科技三项费用列支。本决定由晋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5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 自主创新△ 决定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