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我区依靠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晋安区人民政府设立晋安区科学技术奖。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分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奖三个类别。
第四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晋安区科学技术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晋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每三年一届,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的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七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授予落户或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为晋安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区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晋安区科技进步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个,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以单位请奖的受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一)一等奖:属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授予数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为3万元。
(二)二等奖:属省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授予数不超过4项,每项奖金为1.5万元。
(三)三等奖:属市内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可推广应用,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授予数不超过6项,每项奖金为0.8万元。
第九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较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产生较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晋安区科学技术贡献奖项目每三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3个,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晋安区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第十一条 晋安区企、事业单位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可推荐申报晋安区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奖:
(一)国家、省、市杰出科技人员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奖前两名、市奖第一名);
(三)获得晋安区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它对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晋安区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奖不分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每届评选2人以内,被评上的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由区政府发给证书,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告: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专业组评审:专业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五条 获得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人民政府颁发晋安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在区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金额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已获市、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区级评奖。
第十八条 晋安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行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晋安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安区科技局拟稿
2006年11月27日 |